诊疗后新产生后续治疗费,还能起诉要求赔偿吗?
相关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诊疗后产生与诊疗过错相关的新的后续治疗费,符合条件可起诉主张,但重复主张已处理过的费用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文结合广西上林县法院(2021)桂0125民初1776号生效判决解析相关问题。
核心争议
麻强结合(2021)桂0125民初177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关,应否由被告赔偿。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仅支持了原告少量合理新发生费用,大部分诉请因重复主张或无证据被驳回。
本案基本事实
2014年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陈某气管狭窄,经鉴定过错参与度为10%,该案此前已经经过多次诉讼,法院已经处理过陈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2019年陈某因气管切开术后相关并发症再次住院治疗,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医院辩称部分费用已经处理过,部分费用和诊疗过错无关。
麻强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争议的核心其实是哪些费用是新发生的、和诊疗过错相关的,这也是本案举证的关键。本案中原告的部分费用因无法证明关联性不被认可,也反映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的重要性。
已经处理过残疾赔偿金,还能再次主张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旦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处理,同一伤残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本案事实,原告陈某之前已经就案涉伤残主张过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处理,所以本案中陈某再次主张没有得到支持,符合一般规则。
哪些费用会被认定为重复主张?
一般规则是:已经在另案中起诉并经法院处理过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再次起诉主张会被认定为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2019年4月到7月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治疗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主张并处理,所以本次起诉再次主张,法院不予审理,符合该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麻强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主张后续治疗费,需要证明费用和之前的诊疗过错存在关联性,所有票据都要对应相应的病历,无法对应病历或者无法证明关联性的费用,通常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很多外购药票据、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因为无法证明和案涉气管切开术后治疗有关,所以没有被法院认可。建议当事人留存好所有病历和对应票据,标注清楚费用用途,避免因证据不充分损失合法权益。起诉前要先梳理哪些费用是之前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已经处理过的费用不要重复起诉,否则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另外,要区分不同侵权主体的责任,本案中陈某部分费用已经由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不能重复向医疗机构主张。发生医疗损害后,第一次起诉时如果后续治疗还没发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所以第一次起诉不要过早主张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更稳妥。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桂0125民初1776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1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说明: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法律,现行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本文由麻强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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