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发现羊水偏少,顺产致新生儿损伤医院要赔偿吗?
相关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产检发现羊水偏少,顺产导致新生儿损伤的,若经鉴定医院存在大部分过错,医院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6民初2802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麻强结合(2018)桂0126民初280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经鉴定医院对新生儿损害存在60%过错,法院判决医院按该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宾阳县妇幼保健院对原告曾某的损害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简介
陆某(曾某母亲)怀孕后一直在宾阳县妇幼保健院建档产检,所有产检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孕39+6周时,B超检查发现羊水偏少,陆某遂入院待产,入院后选择阴道试产。经催产、人工破膜后,顺娩出曾某,曾某出生时即出现重度窒息,后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脑损伤等。
原告曾某主张被告医院未及时采取剖宫产,存在过错,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万余元。被告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原告损害可能是自身宫内感染导致,与诊疗行为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宾阳县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过错与曾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被告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予准许。从麻强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原告及时申请鉴定的做法是正确的,这是获得赔偿的关键一步。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曾某共计116248.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因未做伤残鉴定,告知原告待伤残确定后另行主张)。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对鉴定意见不服就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不是对鉴定意见不服就能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只有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如果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鉴定,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本案中被告虽然不服鉴定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违法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重新鉴定申请,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
没做伤残鉴定,残疾赔偿金能直接主张吗?
通常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在未做伤残鉴定、未明确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因此不会支持该项诉求,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另行主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原告可后续做完伤残鉴定再起诉主张。
医疗损害纠纷必须做医疗过错鉴定吗?
绝大多数案件都需要做。因为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常都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才能明确,除非医疗机构自愿认可自身过错,否则没有鉴定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本案原告方起诉后及时申请鉴定,拿到了有利的鉴定意见,这是原告能获得赔偿的关键。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18)桂0126民初2802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现该条款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现行有效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麻强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固定核心证据是胜诉关键。医疗损害案件中,完整的病历是认定过错的核心证据,发生纠纷后,患者一方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封存所有病历(包括门诊产检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监控录像等),避免病历被修改。本案中原告方保留了完整的诊疗记录,才得以顺利进行鉴定,这是原告做对的关键一步。如果病历缺失或者存在被篡改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举证策略要选对。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必须及时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不申请鉴定几乎不可能胜诉。申请鉴定时要配合鉴定机构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也要和律师充分沟通,选择资质齐全、经验丰富的鉴定机构。
事前风控提醒。孕产妇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和分娩,若检查提示羊水偏少、胎儿异常等高危情况,要和主治医生充分沟通分娩方式,若对医院的处置方案有疑问,及时申请多学科会诊或者转上级医院处理,最大程度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麻强提醒,遇到医疗损害纠纷后,要尽早找专业医疗损害律师介入,指导固定证据、走法律程序,不要盲目和医疗机构协商耽误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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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麻强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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