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125民初199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解读
相关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麻强结合(2018)桂0125民初1991号生效判决,解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尸检告知义务与举证责任的认定规则,明确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骨伤医院对李冠宁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法院认定,医方无《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情形,不适用过错推定;因未尸检致死因不明,原告承担主要举证不能责任,但医方未充分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10%责任。
真实案例与办案视角
李冠宁因腰痛到某某骨伤医院治疗,入院时血压180/126mmHg,医方未充分告知高血压风险;住院期间出现便秘等症状,处理后未进一步排查潜在疾病。李冠宁死亡后,医方虽有《住院病人须知》提及尸检,但未充分提示,导致原告未及时申请尸检,最终因死因不明无法完成因果关系鉴定。
办案视角:此类案件中,尸检告知是医方的法定义务,若医方未充分履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需注意,若对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与关联问题
关联问题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尸检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是什么?
答:医方需以明确、可被理解的方式告知家属尸检的必要性、时间要求及后果,仅格式条款提及未充分提示的,不能视为已履行义务。
关联问题2: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原则上由申请鉴定方(原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但医方未充分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实务提醒
麻强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处理医疗损害案件时,需重点关注医方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若对死因有异议,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尸检,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不利后果。
本文由麻强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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