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大婴儿就医死亡,医院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麻强律师
麻强 合伙人律师 ·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办案结果

两个月大婴儿就医后不幸死亡,经鉴定医疗机构存在50%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40万元。本案由麻强律师代理,经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背景

两个月大婴儿就医后突发死亡,家属主张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医院否认过错,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曾某、赖某系不幸死亡婴儿曾懿的父母,2019年12月24日,二人携带两个月大的曾懿因“易惊、伸腰2月,咳嗽、鼻塞1天”到玉林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缺氧性脑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给予输液治疗。2019年12月27日,曾懿在输液过程中突发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诊疗义务,存在误诊误治,延误救治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主张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认可存在过错。原告委托麻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玉林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曾懿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曾懿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应当如何认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麻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协助原告固定了封存病历、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事实。
鉴定过程中,麻强配合鉴定机构提交了全部诊疗材料,明确提出被告在对曾懿的诊疗过程中,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及时进行相应检查,也未尽到合理的健康宣教告知义务,该过错与曾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最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约为50%。被告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结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0)桂0902民初3068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判决结果:一、被告玉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曾某、赖某各项损失合计397117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故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办案复盘

本案能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及时固定了封存病历、尸检报告等核心证据,为医疗过错鉴定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基础。明确的死亡原因帮助鉴定机构准确认定医院过错,面对被告对鉴定意见的抗辩,依据在案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最终说服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麻强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第一时间要固定相关证据,对于患者死亡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同时封存好医院的全部病历材料,避免证据灭失。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专业性强,专业律师可以协助你推进鉴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医疗损害纠纷一定要做司法鉴定吗?

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除了明显可以依据常识判断过错的情形外,一般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定案依据。

2、患者死亡后不做尸检影响案件结果吗?

如果死因不明,不做尸检导致无法明确死亡原因,进而无法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甚至可能导致原告败诉。因此患者死亡后,若对死因有争议,应当及时进行尸检。

本文由麻强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麻强律师 证号 14501200610749704
所属律所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078136219
先核对材料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麻强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MQ10031003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