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分娩后死亡,医院诊疗有过错要赔偿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麻强律师
麻强 合伙人律师 ·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办案结果

本案中产妇分娩后新生儿不幸死亡,经鉴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按照50%参与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9868元,麻强代理本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开篇

十月怀胎迎来的却是新生儿死亡的悲剧,曹某和罗某痛失爱子,医院认为自身诊疗符合规范无需担责,这种情况当事人能拿到赔偿吗?

案情回顾

曹某、罗某系夫妻,2021年曹某怀孕40+周到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待产,医院诊断曹某胎膜早破后,未及时按照诊疗规范引产,直至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后才进行剖宫产手术,最终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罗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新生儿死亡系自身因素导致,与医院无关。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对曹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麻强接受曹某、罗某的委托后,梳理了全部诊疗记录,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专业鉴定固定了医院在胎膜早破后未及时引产,存在诊疗过错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诊疗无过错的答辩意见,麻强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医院未按照足月胎膜早破的处理规范及时开展引产,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医疗损害纠纷中,专业鉴定是厘清责任的核心关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赔偿曹某、罗某各项损失共计419868元。

  • 案号:(2021)桂0521民初2099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4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实务建议

麻强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要第一时间封存并复印全部诊疗记录,这是固定案件证据的核心关键。同时要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专业机构明确医院过错和责任参与度,为主张赔偿提供有力依据。遇到此类案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更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常见疑问

发生医疗损害一定要做鉴定吗?
大部分医疗损害纠纷都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参与度,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核心依据,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都需要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是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垫付,最终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如果认定医院承担责任,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医院按责任比例承担。

本文由麻强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麻强律师 证号 14501200610749704
所属律所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078136219
先核对材料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麻强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MQ10031003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