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装修触电身亡,主张雇主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2026-10-28 13:43:33 麻强
麻强律师
麻强 合伙人律师 ·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中家属主张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结合(2024)桂01民终939号广西南宁中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生效判决,麻强分析劳务关系认定的举证要点及风险防范。

麻强结合(2024)桂01民终939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陈某与蒙某才之间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蒙某才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法举证证明陈某与蒙某才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判决蒙某才不承担赔偿责任,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某甲公司(蒙某才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独资公司)承揽了覃某林、甘某新房屋的吊顶装修工程,蒙某才联系陈某、张某斌等三人前去施工。2023年7月13日晚,陈某在施工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父母陈某君、卢某红起诉要求蒙某才、某甲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可能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告知原告先走工伤认定程序,仅判决房屋所有人覃某林、甘某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对蒙某才、某甲公司的诉请。陈某君、卢某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陈某与蒙某才存在个人劳务关系,蒙某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受蒙某才或某甲公司的管理监督,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务关系,且陈某接拉电线超出了安排的吊顶工作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蒙某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依据

麻强梳理本案适用的现行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个人劳务关系,举证要注意什么?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与个人存在劳务关系,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即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进行安排和监督,并且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仅仅是按完成工作量结算报酬,没有日常管理,通常会被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仅能证明蒙某才安排陈某进场施工,无法证明存在日常管理,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房主对装修施工中发生的触电事故要担责吗?

一般规则层面,房主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内的供电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漏电保护装置失效导致损害发生,房主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一审判令房主承担3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房主已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装修公司,且漏电事故是因装修公司操作不当导致,房主通常无需担责。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麻强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1. 关键证据指引:主张存在劳务关系,核心是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践中很多零散务工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发生纠纷后,要第一时间通过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固定证据,证明对方安排工作、发放报酬、进行管理的事实。如果证据不足,很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面临败诉风险。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为错过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本来应当获得赔偿的案件无法得到支持,非常可惜。
  2. 事前风控建议: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从事装修这类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一定要明确工作范围,不要私自操作超出自己工作范围的带电、高空作业,做好安全防护。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说,一定要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麻强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本文分析仅作参考,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桂01民终939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8月2日

本文由麻强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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