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能要求返还吗?
相关领域:婚约财产纠纷(彩礼)
本案中丈夫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和贵重钻戒,法院认定赠与无效,支持原配要求返还的诉请。麻强结合本案生效判决梳理此类纠纷的实务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效力如何,原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麻强结合(2020)桂0103民初18866号生效判决分析:
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原系夫妻,二人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登记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未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2020年,唐某在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被告覃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唐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覃某转账,还出资33589元为覃某定制了一枚DR钻戒。曾某发现后,与唐某离婚,并起诉要求确认唐某对覃某的赠与无效,要求覃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及钻戒价值,并支付四倍利息。
基于本案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唐某对覃某超过日常消费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覃某向曾某返还转账款项65074元及钻戒对价33589元,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四倍利息的诉讼请求。从本案胜败来看,原告举证到位是获得支持的核心原因,这类案件中证据准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关联法律问题
原配不是赠与合同当事人,能做原告起诉吗?
一般规则层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财产,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都认可原配的原告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覃某主张原告曾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第三者已经返还部分财物给赠与方,能扣除吗?
一般规则层面,要看赠与方在离婚后是否又另行向第三者转账超出该返还金额。如果赠与方后续转账已经超出了第三者返还的金额,那么该部分返还不予扣除。本案中,覃某曾向唐某转账7600元,但唐某在离婚后又另行向覃某转账12555元,已经超出该金额,因此法院不支持扣除该7600元,符合实践中的一般处理。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麻强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收集到位。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需要收集对方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赠与物的购买凭证、第三者收受赠与物的证据,比如照片、视频等,这些是认定赠与事实的核心。就本案而言,原告曾某已经穷尽举证手段证明覃某收受了钻戒,覃某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说明戒指现状,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法院直接按购买价格判决返还对价,可见举证到位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第二,第三者主张赠与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者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用于和赠与方的共同生活开支,其抗辩不会被法院采信。本案中,覃某主张自己支付了同居期间的房租21000元及物业水电费444元,但仅提供了转给房东的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未采信该主张,就是因为其举证不充分。
第三,事前风控方面,如果发现婚姻出现问题,要及时留存对方财产变动的证据,发现赠与行为后尽早固定证据,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桂0103民初18866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月18日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作出时适用旧的《合同法》《婚姻法》,现行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依据上述条款,认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支持原配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
本文由麻强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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