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一定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不一定会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辩护围绕骗取贷款罪的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展开,该案由麻强律师在南宁办理,分享给有同类困惑的朋友参考。
开篇
很多企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都会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一时提供了部分不实材料,是不是就一定会坐牢?本案被告人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涉及骗取贷款罪的罪与非罪认定。
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人蒋某因提供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骗取贷款罪。2013年6月、8月,蒋某为获取银行贷款,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等虚假材料向某某银行南宁分行申请贷款,合计取得贷款305万元,贷款到期后尚有162余万元本金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蒋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是否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具体涉及骗取贷款罪的罪与非罪认定,包括两点:一是瑕疵行为与取得贷款、造成贷款风险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本案是否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两点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是本案辩护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辩护要点
麻强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制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辩护提出两点核心意见:第一,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蒋某提供材料的瑕疵和最终取得贷款、无法归还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银行已经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部分贷款已经由第三方代偿,蒋某的行为并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采纳了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结合部分损失已挽回的情节,对蒋某从轻处罚。
- 案号:(2016)桂0103刑初392号
- 案由:骗取贷款罪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8月7日
- 判决结果:被告人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银行剩余本金1626829.78元,刑期折抵后已于2017年5月27日刑满。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办案复盘
麻强办理本案后总结,骗取贷款罪的罪与非罪认定核心在于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辩护意见促使法院充分考量了部分损失已经挽回的情节,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前刑满释放,获得了从轻处理的结果。
实务建议
麻强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申请经营性贷款时,一定要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哪怕只是对材料进行小修改,都可能被认定为欺骗手段,涉嫌骗取贷款罪。如果确实存在材料不实的情形,要及时主动和银行沟通,协商还款方案,避免损失扩大引发刑事风险。如果已经被立案调查,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因果关系、损失认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常见疑问
- 什么是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重大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损失的认定一般以公安机关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
-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会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吗?
答:根据司法实践,只要被告人不否认主要的案件事实,仅仅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依然可以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本文由麻强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