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儿子能分到集体征地补偿款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麻强律师
麻强 合伙人律师 ·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出嫁女的儿子符合条件可分得集体征地补偿款。本案由麻强代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陈某获得179284元征地补偿款。

开篇

出嫁女子女不能参与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这是不少农村集体的常见做法,可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本案当事人陈某就遇到这个问题,最终法院支持了他的合法诉求。

案情回顾

陈某母亲是南宁市邕宁区某村集体出嫁女,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也未在夫家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陈某出生后,户口随母亲登记在该集体,也未在父亲户籍地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待遇。

后续该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在分配集体部分的征地补偿款时,集体以陈某是出嫁女的儿子为由,依据村内村规民约,拒绝给陈某分配补偿款。陈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集体支付征地补偿款179284元及利息。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具有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分得案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办案思路与亮点

麻强接受陈某委托后,梳理案件关键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户籍证明、陈某及母亲未在其他集体享受成员待遇的证明、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记录等关键证据,提出了两点核心代理意见:一是陈某自出生户籍就登记在涉案集体,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依法应当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二是集体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分配,违反了法律规定,村规民约不能违法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6)桂0109民初1028号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5月27日
判决结果:被告某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陈某征地补偿款179284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负担964元,被告某某村民小组负担3886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办案复盘

本案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陈某因出生落户在该集体,且未在其他集体享受成员待遇,依法自出生取得成员资格,集体不能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违法剥夺其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只要户口在集体就一定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不一定,需要同时满足户口登记在集体、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不存在丧失成员资格的法定情形,才能认定具有成员资格,进而获得分配。

  1. 村规民约规定了不能分就必须遵守吗?

不是,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剥夺集体成员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拒付补偿款的合法依据。

麻强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好户籍证明、未享受其他集体待遇的证明、补偿款分配记录等核心证据,遇到违法剥夺权益的情形,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麻强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麻强律师 证号 1450120061074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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