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拖欠货款互相推责,该谁承担还款责任?
合伙人拖欠煤款互相推责,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二被告系合伙关系,需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麻强代理被告李某,依法参与了本案诉讼。
买了货欠了钱,两个合伙人却互相推责,都说自己不该还款,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本案中,李某被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煤款,麻强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陈某经与李某、韦某口头协商,自2010年下半年起向二人合伙承包经营的轻钙厂供应煤炭,用于生产经营。截至2012年9月,经双方结算,尚欠陈某煤款264326元未支付,李某于2013年2月向陈某补写了欠条。后李某、韦某散伙,陈某多次催收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所欠煤款。李某主张其与韦某系雇佣关系,欠款实际应由韦某承担。韦某则主张欠款是李某所欠,与其无关。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与韦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案涉欠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梳理案件事实发现,双方对欠款金额本身没有异议,核心争议就是双方关系的认定。李某主张雇佣关系但缺乏直接证据,麻强查询到浦北县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李某与韦某2010年元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系合伙承包经营关系,该生效判决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陈某提供的催款录音中韦某也认可欠款事实,最终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7)桂0722民初181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11日
判决结果:一、被告李某、韦某支付尚欠原告陈某煤款2643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被告李某、韦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4920元,由被告李某、韦某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办案复盘
本案核心争议是合伙关系的认定,原有生效判决已经对双方合伙关系作出认定,直接引用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快速厘清案件基本事实,避免了不必要的事实争议。
实务建议
麻强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对外债务,无论合伙人内部如何约定责任分担,该约定都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遇到此类争议,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比如之前的生效裁判文书、合伙协议、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往往是案件处理的关键。
常见疑问
合伙人已经散伙,之前的债务还要还吗?
即使合伙人已经散伙,对于散伙前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原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会因为散伙就免除原合伙人的还款责任。
我承担了合伙债务,能找其他合伙人要回我多付的部分吗?
可以的。法律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合伙内部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追偿。
本文由麻强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